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行政诉讼不再“告官不见官”

发表时间:2017-12-21 00:00来源:西促会

2017- 12-21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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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定是我国行政诉讼史上浓墨重彩一笔。

20171219 ,在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 、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 ,被上诉方中国证 监会由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该案是首例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

行政讼法问世17 不但民告官胜诉事例不多 只见民不见官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曾有统计 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仅占全民告官案件总数的一成多 。现实中 ,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 式应诉 律师虽然不乏专业素养 却很难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 以及具体行政流程。

这种状况不利于诉讼双方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民告官的原告 虽然依法将衙门告上了法庭 开庭的时

却见不到被告单位的负责人 或者只见到律师 、个别普通工作人员 原告很容易产生问题得不到足够重 、个人未得到充分尊重的念头 不争馒头争口气,在这样的心态下 ,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变得难以调 解。

倘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其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 、对法庭审判的尊重 ,将进一步拉近行政 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不均势 ,彰显诉权平等 、程序公正的理念。

解决民告官难题的关键所在 ,还在政府那一头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之所以不愿出庭应诉 ,有的没有底

悉规则与程序 不愿冒着出丑的风险在法庭亮相; 有的则是放不下身段 不愿意亲自上法庭打官司; 的则认为自己的衙门很高 身份特殊 ,把行政诉讼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问题是 在行政诉讼中出庭 并不是愿不愿 、想不想的个人事务 ,而是遵守法律 、执行法规的硬性任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3条明确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 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必须注意的是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用词 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强制性的立 法态度。

对于该法的第3 也有人认为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概出庭 防止法律被例外架空 。但是 从法律 地的角度看 ,让所有行政案件都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目前现状下 既不可能 也无必要 相应的 工作人员 则提供了一种灵活选择 也能体现行政机关的积极应诉态

不过 ,颇为遗憾的是 ,这个相应并未得到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究竟是什么级别 是否承担着与被诉相 关的事务 都应得到具体细化 。否则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 ,委托他人出庭就很容易成为摆

在《行政诉讼法》 修订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 释》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界定 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 也包括副职负责人 。副 职负责人往往具体分管某一个执法领域的工作 出庭实际效果并不亚于正职负责人出庭 20167 国务 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 了解案

件事实和证据 ,配合法院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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