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18-11-06 00:00来源:西促会
  • 2018-11-05 来源: 新华网
  • 新华社北京1 1月5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 , 自2 0 1 9年1月1日至2 0 2 1年1 2月3 1日 ,对国家级 、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
  •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据了解 ,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 、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 、鉴证咨 询服务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 、教育部门另行发 布;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 、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 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 、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房产原值资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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