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发表时间:2018-08-16 09:23来源:西促会

2018年08月16日 来源:陕西日报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秦岭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矿产资 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

矿产资源开发: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 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 露天采矿活动。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矿产 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 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交通设施建设:避免或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条例》规定,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 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 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城镇乡村建设: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 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 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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