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新规

发表时间:2018-08-20 08:56来源:西促会

2018年08月20日 来源: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呼和浩特8月19日电 (记者张枨)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编制完 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 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如有违反《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对于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 (含2次) 重大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

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 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 止。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20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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